“说好的”不算数 装修口头承诺引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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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今晚报 作者:常健 编辑:何倩 2025-07-15 10:08:19

内容提要:原告诉上法庭称,“我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,并且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装修施工,被告应当支付给我装修款。”被告反驳道,“我们是签了合同不假,但是他实际装修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。

  原告诉上法庭称,“我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,并且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装修施工,被告应当支付给我装修款。”被告反驳道,“我们是签了合同不假,但是他实际装修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。原告公司用的电线、地漏不是我们之前约定的品牌,鞋柜也没有做,甚至工期出现延误,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先,故我方不同意支付剩余的装修款。”。近日,津南法院调解了这起因口头承诺引发装修纠纷的案件。

  经查明,原告承包被告的室内装修工程并签订《装饰装修施工合同》,原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品牌提供相应材料,以及不用开发商电线等事项。但据双方当事人陈述,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口头变更了部分合同内容,未留下书面材料,双方就口头约定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。

  法官立即展开调解,对当事双方释法明理: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仔细查看条款,不要轻信口头承诺,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应该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。原告在跟业主协商合同条款时,理应保持审慎的态度。如需更改合同内容,应当有书面的留存,并且要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施工,完工后也要及时进行书面确认,若因为增项影响工期,也应出具书面材料用以举证。最终,双方握手言和,被告当庭支付原告3000元装修款。

  法官说法

  在日常生活中,许多纠纷都源于“空口无凭”。口头承诺虽能传递诚意,但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界定,一旦产生争议,当事人往往陷入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的举证困境。因此,无论是借贷、交易,还是合作约定,务必将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固定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如有合同事项的更改,也应有书面材料确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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